黑龙江省学前教育研究会科研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黑龙江省学前教育研究会科研课题的管理,有组织有计划开展群众性的教育科研活动,使之能够科学化、规范化的运行,参照《中国学前教育研究会科研课题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题研究必须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研究我省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努力为学前教育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服务,为推动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践和教师专业水平的提高服务,为繁荣学前教育科学服务。
第三条 课题的申报立项,必须遵循下述原则:
1.符合国家教育法规和方针,体现教育改革与发展方向;
2.密切结合本地区、本园、本领域的实际,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实际价值和指导作用,体现课题研究的应用性;
3.有利于调动广大幼教工作者参与教育科研的积极性,以体现课题研究的群众性。
第四条 科研课题的管理机构为黑龙江省学前教育研究会秘书处。专业指导机构为省学前教育研究会学术委员会。省学前教育研究会秘书处与学术委员会建立联席会议工作制度。
主要职责有:制定并发布课题指南、受理课题申报、立项评审、学术咨询;组织重点课题成果鉴定和宣传推广;开展课题研究的指导、督查、阶段评估工作;组织开展科研骨干的培训、考察、学习和交流。
第五条 省学前教育研究会科研课题分为重点课题和规划课题两类。申报的课题按照何种类别立项由学术委员会确定。课题不得多头申报立项,一经发现省学前教育研究会将立即予以撤销。
第六条 省学前教育研究会科研课题指南每五年发布一次,实行滚动管理。规划执行期间学术委员会组织督查指导、阶段评估,确有成效的一般课题可滚动为重点课题。
第七条 滚动课题的基本条件
1.具有较强的应用性。实践证明所选取的课题是当前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中具有代表性、被普遍关注的、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或热点、难点问题,能体现出重要的应用价值;
2.具有较强的学术价值。实践证明所选取的课题切合本省、本地、本园的实际需要,有利于检验、修正、创新和发展学前教育理论;
3.具有一定的独创性。理论、观点、方法、应用上有创新;
4.课题反映的问题具体明确,界限清晰。突出学前教育改革进程中较为具体、实际的问题。针对性、应用性、实践性较强,有一定的理论支撑;
5.具备开展课题研究的主观与客观条件。
第八条 省学前教育研究会科研课题原则上自筹经费。
第九条 申报课题的负责人应具备的条件:
1. 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有丰富幼教工作经验、在当地有一定影响的幼教工作者;
2. 有参加教育科研的经历;
3. 有一定的科研组织能力,能够筹措经费和获得必要的研究条件;
4. 能够切实承担起研究、组织和指导课题的责任。
第十条 经评审统一立项的课题由省学前教育研究会颁发立项通知书,并予以公示,同时通报推荐单位备案。
第十一条 省学前教育研究会秘书处对全部课题负责管理职责。
课题实行目标管理和过程管理相结合。管理工作主要有评审立项、开题检查、日常管理、阶段检查、结题鉴定等。
检查和抽查的主要内容有:队伍建设、培训、档案、经常性活动、成果等。
过程管理主要形式是组织学术委员会开展督查指导活动,活动主要内容有:
1. 课题组及实验幼儿园的研究基础性工作,包括科研组织、科研规划、科研制度、学习指导活动等;
2. 按照科研方案及阶段计划组织实验和研究情况;
3. 研究的阶段性成果和研究过程。
第十二条 经费管理
1. 课题申报时须同时说明经费来源;
2. 经费的筹集和使用要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以及本单位有关规定;
3. 课题批准立项后交纳咨询指导、评审及管理费,每项课题为100元。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课题组须书面报请所在单位同意后,报省学前教育研究会秘书处备案:
1. 变更课题主要负责人;
2. 变更课题名称或研究内容做重大调整;
3. 课题完成时间延期;
4. 通讯地址、电话、联系人等情况变动。
第十四条 凡违反国家法律及教育部有关规定者、有剽窃行为和弄虚作假者、与设计不符或学术质量低劣者、不符合教育科学规律者,到期不能完成者,由省学前教育研究会学术委员会撤销其课题。
第十五条 已经通过鉴定结题的课题需要申请继续滚动研究者或在其他渠道立项并具有一定研究基础的课题,需要申请省学前教育研究会立项课题者,可参照课题申请程序申请。
第十六条 课题研究工作完成时,应接受省学前教育研究会组织的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成果鉴定必须准备的文件有:课题立项申请书、课题下达书、开题报告、研究(实验或调研)报告、成果主件及必要的附件、成果被决策部门采纳或在教育教学中应用推广情况介绍等。
第十七条 鉴定、结题一般采取通讯、会议或实地验收等形式。结题后由省学前教育研究会确认,发放结题证书等。
第十八条 课题鉴定一般由省学前教育研究会学术委员会组织。
第十九条 每一个计划期结束后,省学前教育研究会将对结题的成果进行评选,择优推荐报刊发表、报送有关部门作为决策参考,或在一定范围内推广。其中将评出一批优秀成果加以表彰。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于黑龙江省学前教育研究会。
黑龙江省学前教育研究会
2012年12月28日